3月27日,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披露了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关于无锡尚德重整计划的裁定书。法院批准裁定无锡尚德的重整计划并终止无锡尚德重整程序。

以下为《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全文:


申请人: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管理人。
诉讼代表人:吴建峰,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根据无锡聚广盈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6年1月26日裁定受理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德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6年2月2日指定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担任尚德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6年3月26日,尚德公司管理人以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通过为由,申请本院批准重整计划。
本院查明,2026年3月25日,尚德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经统计表决情况为:
同意决议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和有财产担保债权)8户,占到会有表决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人数的100%,同意决议的债权人所代表的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417495307.19元,占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债权总额的100%,该组表决通过《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同意决议的普通债权组276户,占到会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组人数的86.52%,同意决议的债权人所代表的普通债权金额为2074904079.47元,占普通债权组债权总额的75.85%,该组表决通过《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综上,各表决组现均已表决通过《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本院认为,管理人编制的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表决过程中均达到了通过草案所需的最低法定比例。现管理人申请本院批准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批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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