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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新动力(沭阳)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5-02-07来源:中国火力发电网 点击:150次

苏环审〔2025〕11号

江苏新动力(沭阳)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新动力(沭阳)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选址于沭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东路与玉环路交汇处,主体工程建设1台150吨/小时高温超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1台20兆瓦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沭阳县热电联产规划(2021-2025)》及其批复(苏发改能源发〔2021〕282号),已取得宿迁市行政审批局核准批复(宿行审投资发〔2023〕13号),项目煤炭替代方案已取得宿迁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审核意见(宿发改煤电发〔2022〕138号),节能报告已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审查意见(苏发改能审〔2024〕24号)。项目实施将对周边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新能源车辆运输等清洁运输方式,落实碳减排要求,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清洁生产指标应达清洁生产Ⅰ级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燃煤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承诺执行更严格的标准限值,分别不高于5毫克/立方米、25毫克/立方米、30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148-2021)表1限值,逃逸氨浓度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1-2017)要求。低矮点源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限值,厂界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限值,厂界氨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生活污水接管处理,生产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其中,输煤系统冲洗废水依托现有含煤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于道路浇洒与绿化。化水系统反渗透浓水回用于化水系统多介质过滤器反冲洗、输煤系统冲洗、汽机锅炉房杂用水、脱硫系统、道路浇洒与绿化。锅炉排污水回用于循环冷却塔补水。净水站含泥废水、化水系统超滤反冲洗废水、循环冷却塔排污水经高密度混凝沉淀池处理,化水系统酸碱再生废水、化水系统多介质过滤器反冲洗排水经“酸碱中和+自清洗过滤+反渗透”处理,以上废水大部分回用于净水站制水,其余回用于灰库加湿、煤场喷洒等。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布袋须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取得鉴别结果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污水处理站、煤泥废水处理系统、点火油罐区、氨水罐区、化学水处理车间、酸碱罐区、事故油池、危废仓库、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等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要求,定期排查并整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保证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能力,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项目以干煤棚、转运站、碎煤机室、煤仓间、氨水罐区为边界外扩5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根据《报告书》,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十)项目依托的升压变及输电线路、供热管网工程等应另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本项目机组并网后3个月内,你公司须关停现有1台75吨/小时次高温次高压燃煤锅炉、1台12兆瓦背压式汽轮机组。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设计/校核煤种):颗粒物≤5.87/6.26吨,二氧化硫≤20.84/22.16吨,氮氧化物≤31.09/31.14吨,汞及其化合物≤0.0016/0.0014吨,氨≤3.94/3.94吨。

无组织排放(设计/校核煤种):颗粒物≤1.78/1.83吨,氨≤0.12/0.12吨。

(二)水污染物(仅生活污水,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3504/3504吨,化学需氧量≤1.23/0.18吨、氨氮≤0.11/0.018吨、总氮≤0.16/0.053吨、总磷≤0.011/0.0018吨、悬浮物≤0.88/0.035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对脱硫脱硝、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未落实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的,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

八、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九、我厅委托宿迁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宿迁市沭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302-321300-89-01-368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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