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该办法所称的投资项目,是指广东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工业、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项目。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优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改革审批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8〕127号)、《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9〕49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起草了《广东省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献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19年6月14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
信函请寄至: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投资与重点项目处),邮编510031。
传真请发至:(020)83138625。
电子邮件请发至:fgw_tzyzdxmc@gd.gov.cn
附件:广东省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30日
广东省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为优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改革审批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8〕127号)、《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9〕49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项目,是指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工业、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审批部门公布告知具体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并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且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审批部门,是指对项目投资建设活动实施行政许可等审批、市政公用服务、备案等审批服务的行政审批机关、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第三条(责任分工)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全省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省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本部门、本系统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牵头部门,由属地政府确定。
第四条(事项的确定)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事项,包括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市政公用服务、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以下统称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和具体要求,由各级牵头部门会同相关审批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申请人可自由选择是否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第五条(格式文本的制作和公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制作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告知书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承诺书格式文本(以下统称告知承诺书),并及时调整对外办事指南、内部审批流程、审批管理系统、申请表单等。
审批部门应当通过省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部门网站、部门办公场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等公共平台、场所,公开办事指南及告知书、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看或下载。
对于必须前置和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审批部门应当予以明确,并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公开。
第六条(告知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名称和方式,分别列明申请人在提出审批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可在承诺期内提交的材料;
(四)申请人逾期不履行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处理方式和法律后果;
(五)对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式、内容;
(六)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对项目基本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
(二)申请人对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的承诺;
(三)申请人对申请项目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以及在承诺期内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的承诺;
(四)申请人对相关证明事项的承诺;
(五)申请人对逾期不履行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承担相关责任和法律后果的承诺;
(六)申请人对接受事中事后监管的承诺;
(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八条(承诺书的填写和递交)申请人选择通过告知承诺制申请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格式要求填写承诺书,经签章后递交审批部门或审批部门授权的综合服务窗口。
第九条(告知承诺书的生效和保存)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和审批部门或审批部门授权的综合服务窗口双方签章后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审批部门或审批部门授权的综合服务窗口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十条(提交材料)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审批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
第十一条(审批决定)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相应的审批结果文书依法、及时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办理)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后续监管)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后,被审批人未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有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后的合理期限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审批后的核查时间与方式由审批部门结合具体事项确定,能够在告知承诺书中事先明确的,应当事先明确。
第十四条(诚信档案)审批部门应当将告知承诺制审批情况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审批部门在审查、核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将不诚信行为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并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供有关审批部门备查。
第十五条(联合惩戒)对因违反告知承诺制被列入不诚信信息档案的申请人、被审批人,自审批部门确认并记录其不诚信信息之日起三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项目有关审批手续。审批部门依法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并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其进行重点检查。
申请人、被审批人严重违反告知承诺制的行为,达到失信联合惩戒条件的,按照失信联合惩戒规定办理。严格在各领域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对违反承诺的失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承诺书公开)经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应当作为审批决定和审批证件的组成部分。
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告知承诺书。鼓励被审批人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
第十七条(评估调整)建立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各审批部门应当定期对告知承诺制事项、材料清单进行效果评估,及时总结经验,结合申请人、被审批人的意见建议,逐步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和材料范围。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无法把关,或已产生严重后果的告知承诺制事项,要及时按程序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行政责任)审批部门实施审批告知承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在告知承诺书中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二)擅自要求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规定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申请人不愿意承诺而强迫申请人承诺的;
(四)申请人愿意承诺且符合告知承诺制要求而拒绝申请人承诺的;
(五)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的;
(六)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