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并宣布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外界颇为关心的问题是,茅台酒、进口廉价红葡萄酒零售价高出出厂价几倍,是否有价格垄断之嫌。此外,水、电、汽油、天然气价格上涨是否涉嫌价格垄断?
协会、龙头频频涉案
反价格垄断部门的调查表明,近年来,价格垄断案件涉及行业广泛,违法主体多样;行业组织牵头,重点企业主导;串通手段直接,违法行为典型。从违法主体看,涉案企业既包括国际知名的跨国公司,也包括行业组织、协会,还包括规模较小、只在特定区域内有影响的中小公司、合伙企业。
上述调查发现,最为典型的价格垄断协议的形式有两类:一是协会、理事会等行业组织召集有关企业商讨价格问题,统一调整有关价格;二是占据较大市场份额的大企业、重点企业主导有关行业会议,出面协调制定有关商品和服务价格。
据了解,一些行业组织认为协调价格是“行业服务”,甚至在刊物和文件上宣传有关内容,或者直接向社会发布公报。有关部门2010年查处的绿豆、米粉等串通涨价案和“新书一律不准打折”案就颇具代表性。
2010年7月1日,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因2009年10月召集国内16个省区市上百家绿豆经销企业开会,串通涨价,哄抬绿豆价格,被物价部门处以最高达100万元的处罚。
同年3月,国家发改委宣布,广西南宁、柳州市33家米粉生产厂家年初串通涨价,组织者和有关企业被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同年9月,有关行业协会发布的《图书公平交易规则》中“新书一年内不得打折”等不合法规定在反价格垄断部门的干预下被废止。
“电价不属于价格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