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河北发改委发布《河北省风电、光伏发电及独立储能项目共用工程建设及费用分摊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明确,共用工程项目指接入同一公共并网点的风电、光伏发电及独立储能项目。已建成的项目经电网企业核定确有富余容量的,可接入新增项目,视为共用工程项目。项目谋划阶段,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省级电网企业审核电网接入条件,以整体接入方案经济性最优为准则确定共用工程范围,并在纳入河北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配清单时对外公布。
在建设管理方面,新建共用工程承建主体确定后,须签订共享共用接入承诺书并报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承诺,可被纳入违约记录、取消承建主体资格;因建设时序滞后等原因无法保障共用工程科学有序并网的,可重新确定承建主体排名。存量共用工程方面,区域内已无公共间隔资源时,由省级电网企业核定富余容量,承建主体应按费用分摊原则向其他符合技术条件的项目开放。
费用分摊方面,意见稿提出,建设费用按各共用项目交流侧额定装机容量占比分摊;运行费用以发电量为基准,体现“多发多付”。新增项目并网需存量项目陪停的,由新接入企业按陪停容量、陪停时长、度电利润核算补偿。建设费用与运行费用由共用各方共同选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核算。共用线路工程由电网企业回购后,建设费用残值按用户间分摊方案返还。
在组织监管方面,河北将推动建立“能源主管部门牵头、电网企业支撑、项目业主参与”的常态化协调机制,加强共用工程规划、建设、开放共享等环节监督管理。电网企业负责统筹区域内新能源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审核共用工程技术合规性,核定富余容量,并依法依规加快接网工程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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