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机组)认定的公示,详情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机组)认定的公示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自备电厂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宁发改价格(管理)〔2023〕315号)文件精神,我委组织专家对宁夏中迈新能源有限公司1台自备机组进行现场核定。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2026年第15次委务会审议通过,决定自2026年7月31日起,对我区符合条件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执行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政策。现将认定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实名反馈至我委能源综合管理处。单位意见必须加盖公章,个人意见必须实名且提供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对匿名方式提出意见的不予受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6年8月3日








京公网安备 11011102001627号